《法學雜志》2025年第5期目錄與內容提要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
1.陳衛東?|?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主題研究一·新《公司法》實施中的前沿問題研究】
2.劉俊海?|?論創始股東的有限對賭責任:耐心資本與企業家精神的互動視角
3.何建?|?公司法修訂背景下關聯交易規范的制度調適與體系建構
【主題研究二·信息網絡法治研究】
4.王康?|?論電信網絡詐騙受害人對經營者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5.江珞伊?|“雙重性”視角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明知”的司法認定——以1082份相關判決為研究樣本
【探索與爭鳴】
6.張震 |?我國憲法對“人民城市”的制度保障
7.任洪濤 |?低空智聯飛行器噪聲污染侵權責任研究
8.褚福民?|?大數據證據的鑒定意見化問題研究——以金析為證為例的分析
【青年法苑】
9.孟婕?|?涉外刑事訴訟立法例比較考察
10.劉子赫?| 實體法與程序法交互作用下的產品責任論——《民法典》第1202-1203條訴訟評注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
1.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作者: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提上日程,對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立法的討論也需要深入,有必要對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立法中面臨的突出問題進行深刻論證。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立法有其必要性,是推動涉外法治的重要一環。盡管我國頒布了《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引渡法》等法律,也制定了相關涉外刑事訴訟的規范,但這并不妨礙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涉外刑事訴訟專門程序。考慮法律適用的簡便性和立法的可操作性,建議將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獨立成編,而非作為特別程序編之下的一章。從理論上講,區際刑事司法合作是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內容,應當寫進《刑事訴訟法》,但目前時機尚不成熟,建議在法律上留足空間,以待未來立法。涉外刑事訴訟專門程序立法存在司法合作模式和綜合立法模式之分,考慮我國綜合立法模式的傳統,可以在《刑事訴訟法》中沿用綜合立法模式,集中規定狹義的涉外刑事訴訟程序和司法合作內容,但該編的標題應設定為“涉外刑事訴訟程序與司法合作”。
關鍵詞:涉外法治;涉外刑事訴訟程序;刑事司法協助;區際刑事司法合作
【主題研究一·新《公司法》實施中的前沿問題研究】
2.論創始股東的有限對賭責任:耐心資本與企業家精神的互動視角
作者:劉俊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創始股東無限對賭責任制約了經濟高質量發展。創始股東有限對賭責任模式僅是無限對賭責任走向零對賭責任的過渡階段。耐心資本理論、企業家精神、契約精神、股債兩分與國際慣例是推動創始股東責任有限化、人性化的法理依據。有限責任包括股權限額與股權價值限額。除非另有特約,對賭責任財產嚴格限定于創始股東在目標公司所持有的股權,但不含其他個人財產。除非另有特約,對賭責任限額特指創始股東在裁判文書生效后處置變現的股權及其在該時點的市場價值。有限對賭責任的可訴性、可裁性與可執行性有待增強。執行法院可就欠缺執行條件的裁判文書主動商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補漏。相同輪次中多家VC對賭權利的行使要恪守平等原則,不同輪次的VC對賭權利的行使要遵循先新后舊之序。“中國式對賭”并非國際慣例,主要源于民企融資難、貴、慢的無奈。基于資本維持原則,針對目標公司的對賭條款一律無效。從近期來看,創始股東無限對賭責任應轉型為有限對賭責任,以鼓勵失敗創始股東二次創業,預防其因對賭條款而傾家蕩產。從長遠來看,創始股東不承擔對賭責任是風險投資市場走向成熟與理性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對賭條款;風險資本;契約精神;股權為限;股權價值為限
3.公司法修訂背景下關聯交易規范的制度調適與體系建構
作者:何建(上海國際商事法庭)
內容提要:新《公司法》關聯交易制度擴大了關聯主體范圍,增設了關聯交易事項信息披露義務與關聯董事表決回避安排,但仍存在一般性條款缺位、內部規范銜接不暢、外部規范協同不足等體系性缺憾。為實現關聯交易規制的優化與協同,應明確以組織法與行為法協調為基礎的規制路徑:在概念層面,厘清關聯交易與關聯關系的認定標準,堅持“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以實質性控制或重大影響為核心判斷依據;在程序規范上,區分交易類型,構建以公平審查與公司自治為核心的雙軌制規則;在救濟機制上,允許公司同時主張歸入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充分保障其合法權益,從關聯關系認定和交易行為規制兩個層面進行系統性完善,推動關聯交易制度的優化與體系化發展。
關鍵詞:關聯交易;實質控制;公平審查;體系化規制
【主題研究二·信息網絡法治研究】
4.論電信網絡詐騙受害人對經營者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作者:王康(上海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46條第2款規定了相關經營者對電信網絡詐騙受害人的民事責任,由此初步形成一個在全球范圍內具有開創性的反電信網絡詐騙的共同責任框架,但其不能成為獨立的請求權基礎。其并非單純的引致條款,而是有具體規范內容的概括性補充,即將“本法規定”轉介于《民法典》有關安全保障義務的規范領域,以構建能夠符合特定請求權基礎的具體要件事實。通過轉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及其他管制法中的行為標準,《民法典》第1198條所述“安全保障義務”可具體化為“電信網絡詐騙風險防控義務”。若經營者未盡此義務而直接致人損害,則《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9條、《電子商務法》第54條或第57條第2款、《民法典》第1198條第1款等有關自己責任的條款或可有限適用,但效果不佳。在第三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致人損害之典型情況下,基于利益衡量,受害人對經營者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應被引致以《民法典》第1198條第2款為中心的規范群,即安全保障義務人補充責任之依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46條第2款雖可作為廣義的違反保護性規范侵權責任之具象,但鑒于其所轉致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系獨立的規范類型,違反保護性規范侵權責任應采狹義的界定,即限縮為基于過錯責任一般條款的觀念類型。
關鍵詞:電信網絡詐騙;違反保護性規范;安全保障義務;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侵權責任
5.“雙重性”視角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明知”的司法認定
——以1082份相關判決為研究樣本
作者:江珞伊(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內容提要:近年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司法認定呈“口袋化”趨勢,核心在于主觀“明知”的涵攝范疇模糊、認定規則缺失。通過對1082份裁判文書的整理分析,發現本罪“明知”認定中存在要件虛置、內容模糊、程度分歧、與共犯“明知”界限不清、共犯不當限縮等問題。為規范“明知”認定,在明確本罪“雙重性”,即共犯幫助行為獨立化與非共犯幫助行為入罪化之雙重內涵、規制網絡犯罪的兜底性與針對性之雙重作用、共犯從屬性與正犯獨立性之雙重屬性的基礎上,區分“一對一”和“一對多”幫信行為,進而厘清“明知”的合理范疇。在此基礎上,分別明確本罪“明知”與共犯“明知”的界分、“明知”的程度標準分層、“明知”的具體內容及“明知”的推定規則。
關鍵詞: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雙重性;網絡犯罪共犯;共犯從屬性
【探索與爭鳴】
6.我國憲法對“人民城市”的制度保障
作者:張震(西南政法大學紀檢監察學院)
內容提要:城市是我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方面活動的中心,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2015年12月中央城市工作會議上首次提出“人民城市”的重要概念,2025年7月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將城市工作的目標定位于建設現代化人民城市。人民憲法的本質屬性、治國理政總章程的基本定位以及國家根本法的法律地位,均決定了我國憲法應為“人民城市”提供足恰、有效的制度保障。具體而言,我國憲法為“人民城市”提供最根本的規范依據;透過憲法和法律的關系理論,對于“人民城市”又形構了包括落實立法任務、實現立法引領、延拓立法空間、構成立法拘束在內的四層次的依憲立法制度;在立法前提下,又形成了包括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在內的城市生活場景中權利的國家保障義務;最終通過合憲性審查實現合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兜底保障,從而形成了我國憲法對“人民城市”的制度保障的閉環體系。
關鍵詞:我國憲法;人民城市;規范內涵;制度保障
7.低空智聯飛行器噪聲污染侵權責任研究
作者:任洪濤(海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低空智聯飛行器噪聲污染侵權問題呈現出區別于傳統噪聲污染侵權的特殊性。其作為移動污染源在立體空間不規則擴散,導致損害與行為關聯性弱化,引發責任主體身份模糊、因果關系證明困難和損害認定標準缺失等法律難題。挑戰了現行噪聲污染侵權責任規范的評價基準與歸責邏輯。為此,應構建多元分層歸責體系:運營者基于風險開啟及技術支配地位承擔無過錯責任;平臺企業因算法干預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制造商對產品缺陷所致噪聲污染承擔嚴格責任。在責任分配上,以技術可追溯性為基礎,依據不同類型侵權場景的特征,分別適用單一主體直接責任、多主體共同過錯責任及無意思聯絡混合責任等多種責任形態,并結合風險控制能力、原因力與過錯程度等因素進行精細化配置,形成動態平衡的分擔機制。創新設計“運營者先行賠付+終局責任追償”規則,通過倒置舉證責任并量化認定標準,明確追償權行使條件及終局責任認定路徑,在強化受害人保護的同時為技術創新預留空間,旨在實現低空經濟發展與公共環境權益保障的制度平衡。
關鍵詞:低空智聯飛行器;噪聲污染;責任認定;責任分配
8.大數據證據的鑒定意見化問題研究——以金析為證為例的分析
作者:褚福民(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
內容提要:按照公安機關開展的金析為證改革,大數據證據在訴訟過程中以鑒定意見的方式呈現,按照鑒定意見的規則進行審查、質證,相關的分析技術、程序適用鑒定活動的相關規則,由此提煉出大數據證據的鑒定意見化問題。大數據證據的鑒定意見化具有特定的生成機制,包括資金數據分析成果無法轉化為訴訟證據的困境,公安機關對資金數據的分析方式、實踐操作更契合鑒定活動,資金數據分析成果符合鑒定意見的屬性特征,相關法律規定提供了制度空間,以及檢察官、法官對資金數據分析類型鑒定意見的認可態度。盡管如此,大數據證據的鑒定意見化仍面臨一系列困境和挑戰,包括轉化的正當性問題,轉化對象的界定不清,資金數據類型鑒定意見的可靠性質疑,對其有效質證、認證的現實困境,以及從資金數據分析成果到其他大數據證據的延伸問題。未來,大數據證據的鑒定意見化的完善,應當針對以上問題進行對應性解決。
關鍵詞:金析為證;資金數據分析成果;大數據證據;鑒定意見
【青年法苑】
9.涉外刑事訴訟立法例比較考察
作者:孟婕(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必將回應涉外法治建設的戰略部署與現實需求,完善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立法。比較觀察各國刑事訴訟法典,涉外程序立法存在集中式與分散式。盡管立法狀況差異明顯,但存在一定的規律性和共性。涉外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要明確因“涉外”而應秉持的立場及如何處理“涉外”的關系,涉外刑事訴訟的具體制度則主要規范管轄權、強制措施、權利保障、翻譯、境外證據、司法協助等問題。我國涉外刑事訴訟立法明顯滯后與欠缺,比較視野下的立法經驗具有啟發意義。涉外刑事訴訟立法需要科學把握“涉外”的“特別”之度,遵循刑事訴訟的科學原理和涉外刑事訴訟的內在規律,既要彌補立法空缺,也要避免過度規范,既要處理好立法協調性,也要強化刑事訴訟制度的現代化與國際化。
關鍵詞:涉外刑事訴訟;立法例;《刑事訴訟法》修改;涉外法治
10.實體法與程序法交互作用下的產品責任論——《民法典》第1202-1203條訴訟評注
作者:劉子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實體視角的產品責任具有確定的法律依據,但在訴訟視角下,產品缺陷所致損害的糾紛具有復雜交錯的客體、主體關系。從訴訟客體來看,被侵權人對銷售者的產品缺陷訴訟中存在合同責任與產品責任,二者競合時宜適用訴的客觀預備合并,需注意請求權的相互影響,二者聚合時宜適用單純合并。從訴訟主體來看,被侵權人有權選擇對生產者和銷售者單獨提起訴訟,共同起訴時構成普通共同訴訟,但可在合并審理中保持裁判統一;被告之一承擔責任后若缺陷由另一方造成可作追償,以共同訴訟判決或追償訴訟判決為執行依據均有一定不足,被告可在被訴時申請將被追償人追加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產品缺陷是產品責任訴訟的證明關鍵,其證明對象是不合理的安全危險,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是重要但并非決定性的參考依據。產品責任訴訟中不倒置客觀證明責任,原告缺少相關專業知識的證明困難可通過鑒定和具體舉證責任的轉移緩解。
關鍵詞:產品責任;責任競合;普通共同訴訟;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產品缺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