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雜志》2025年第4期目錄與內容提要
【研究闡釋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
1.高絲敏?|?金融穩定視角下最后貸款人制度的規范構建
【主題研究一·新質生產力法治保護】
2.郝??敏?|?專利永久禁令救濟限制中的比例原則研究
3.丁茂中?|?反壟斷法保護消費者的路徑選擇及其具化
4.梅 ?傲?|?數據安全法治的法理檢視及治理之道
5.劉迎霜?|?算法個性化定價侵權責任的規則構建
【主題研究二·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完善】
6.初殿清?|?羈押聽證的制度邏輯與程序檢視
7.薛向楠?|?我國《憲法》中“逮捕”含義的三重審視——兼論刑事強制措施制度的完善
【探索與爭鳴】
8.施鵬鵬?|?中國特色刑事訴訟基本范疇研究
9.潘運華?|?無效民事法律行為轉換的規范構造
【青年法苑】
10.梁遠高?|?多重應用場景下生物識別信息保護的體系化進路
【研究闡釋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
1.金融穩定視角下最后貸款人制度的規范構建
作者:高絲敏(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金融穩定法(二審稿)》首次從法律層面原則性地提出了人民銀行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責的制度,但是人民銀行如何承擔最后貸款人職責仍需明確。長期以來理論和實踐界圍繞央行最后貸款人制度的大量爭議實則是在立法上采取了傳統的貨幣主義和現代的金融穩定主義兩種不同的立法模式所致。《金融穩定法(二審稿)》明確將央行最后貸款人制度置于金融穩定的立法目的之下,為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未來修訂中進一步明確規則構建提供了立法導向。《金融穩定法(二審稿)》明確了我國金融風險處置采取的是雙層結構,人民銀行的最后貸款人職責應當僅以系統性金融風險為觸發,而不是面面俱到地覆蓋所有金融風險。相應地,最后貸款人制度本質上應當設定為緊急流動性提供,采取廣泛的適用主體模式,并且輔以最后做市商和最后擔保人等衍生制度。
關鍵詞:金融穩定;最后貸款人;緊急流動性;中央銀行;系統性金融風險
【主題研究一·新質生產力法治保護】
2.專利永久禁令救濟限制中的比例原則研究
作者:郝 ?敏(國際關系學院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第四次工業革命”引領下,產業知識密集化程度日益增長,知識產權領域的紛爭也隨之驟增,專利禁令救濟限制機制調和各方利益的重要性越發凸顯。本文通過規范分析和實證研究,明確當前我國專利禁令救濟體系雖趨于健全,但禁令救濟限制體系尚需完善;司法實踐中,專利禁令救濟運用甚廣,但存在永久禁令適用率高、偏準則化的適用傾向,基于“比例原則”的案件判決寥寥等問題。美國司法裁判中的“四要素原則”以及德國專利法中的“比例原則”為我國法律體系中專利禁令救濟限制機制的構建提供了具有借鑒意義的理論和實踐參照。基于此,本文建議于《專利法》中引入“比例原則”條款或頒行專門的司法解釋,以合理限制專利禁令救濟的適用范圍與條件,從而更好地平衡多方利益,并優化知識產權制度體系環境,夯實創新型社會發展的法治內核。
關鍵詞:專利禁令救濟;專利禁令救濟限制;比例原則;利益平衡
3.反壟斷法保護消費者的路徑選擇及其具化
作者:丁茂中(上海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反壟斷法應當保護消費者是社會各界的基本共識,但是對于反壟斷法如何保護消費者存在競爭損害理論與消費者損害理論的激烈分歧,而所涉的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與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制度在此關鍵問題上恰恰存在很大的模糊性。這不僅導致壟斷規制條款的不確定性突出,包括立法目的不清晰、制度體系不穩定、構成要件不明確,而且導致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分工不明確。根據反壟斷法的基本使命、反壟斷法的外部關系、反壟斷法的運用難度,應當采用競爭損害理論完善反壟斷法。為此,必須系統明確競爭損害的地位和標準,法律層面需完善競爭機制作為基本手段的立法表述,規章層面需厘清競爭損害與消費者利益之間的關系,執法層面需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認定切實采用主體身份、行為模式、抗辯事由、競爭影響四要件。
關鍵詞:消費者保護;反壟斷法;消費者權利;壟斷行為;競爭損害
4.數據安全法治的法理檢視及治理之道
作者:梅 ?傲(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據安全法治的實現是國家安全法治的重要環節,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提出賦予數據安全更具時代性的內涵。在信息技術迭代加速的背景下,將數據安全的治理納入法治軌道,實現數據安全治理的制度化、規范化,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數據安全法治以數據正義為根基,以維護國家數據主權與數據主體的數據權利為價值追求。為實現上述價值目標,一方面需要在立法層面進行審慎的法律選擇,另一方面還要在執法層面實現數據安全的全流程妥善監管,方可在總體國家安全觀框架內達到數據安全治理法治化的目標。
關鍵詞:數據安全;數據主權;數據權利;數據監管;總體國家安全觀
5.算法個性化定價侵權責任的規則構建
作者:劉迎霜(上海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算法個性化定價是平臺經濟中的普遍現象,對其規制的首要前提是明晰其法律性質。在當前法律語境下,算法個性化定價既不是《反壟斷法》和《價格法》中的價格歧視行為,也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中的價格欺詐行為,其本質是一種大數據時代的自動化決策行為。秉持價格自由基本原則,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對其進行法律規制和救濟需要審慎分析行為產生的諸多損害,以獲得正當性基礎和恰當救濟途徑。算法個性化定價行為產生了降低市場效率、掠奪消費者剩余、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自決權、損害社會公平和數字社會信任等多法域的損害。算法個性化定價行為應屬于侵權行為而不僅是合同違約行為。算法個性化定價侵權責任應采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并應實行舉證倒置和過錯推定。行業慣例、動態定價、提供比價服務等應是算法個性化定價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私人訴訟、代表人訴訟與公益訴訟都是算法個性化定價侵權責任的訴訟形式;填補損害、停止侵害、懲罰性賠償是算法個性化定價侵權責任之承擔方式。
關鍵詞:算法個性化定價;自動化決策;侵權行為;懲罰性賠償
【主題研究二·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完善】
6.羈押聽證的制度邏輯與程序檢視
作者:初殿清(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檢察聽證與民主價值存在天然聯系。民主的核心內涵在于保障人的尊嚴,反對權力專斷恣意。聽證程序的民主價值包括三個層面:處于核心層的程序運行民主性,體現為對個案利害關系人權利的保護與尊重;處于中間層的社會價值或行業知識融入,讓公眾代表成為決策群體組成部分;處于外圍層的權力運行監督,讓公眾代表進入程序,提高程序透明度。在檢察聽證體系中,羈押聽證處于最重要的核心位置,是以實現民主核心層內容為首要考量的聽證類型。但目前實踐中,羈押聽證數量總體偏少,且主要適用于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和擬不批捕案件,《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中聽證工作規定》和《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中的羈押聽證程序規定很大程度上不是以被追訴人為中心,而是以辦案者為中心,與羈押聽證旨在實現民主核心層內容為首要考量的功能定位難以契合,有待從適用條件、啟動方式、聽證準備、聽證過程、聽證效力、救濟路徑等方面予以重塑。
關鍵詞:羈押聽證;檢察聽證;民主價值;制度邏輯;程序檢視
7.我國《憲法》中“逮捕”含義的三重審視——兼論刑事強制措施制度的完善
作者:薛向楠(國家檢察官學院)
內容提要:通過對憲法文本的解釋學分析、對蘇聯法中逮捕與羈押的橫向比較以及對近代以來三類逮捕本質的縱向觀察可以發現:憲法中逮捕的本質內涵是羈押,憲法對逮捕的規定是將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羈押審查決定權交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屬性、排他性授權的制度設置,其外延應涵蓋一切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羈押性強制措施。本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應在對憲法中逮捕采取實質性解釋的基礎上對刑事強制措施加以完善:完善逮捕條件以減少不必要、不合理的逮捕適用,并對拘留和監視居住作羈押屬性剝離的合憲性改造,從而在憲法與刑事訴訟法良性互動的基礎上強化人身自由權的執法司法保障。
關鍵詞:逮捕;羈押;憲法;強制措施;人身自由權;刑事訴訟法修改
【探索與爭鳴】
8.中國特色刑事訴訟基本范疇研究
作者:施鵬鵬(中國政法大學紀檢監察學院)
內容提要:清末修律后,刑事訴訟話語在我國逐步生發。此后歷經波折,直至20世紀90年代,刑事訴訟基本范疇的現有格局才得以初步確立并沿用至今。但近年來,學界研究多聚焦于刑事訴訟具體制度層面,針對基本范疇的專門性研究頗為匱乏,且鮮少對現有基本范疇進行深入的理論反思。基本范疇深刻影響刑事訴訟的理論架構與實踐運作,然而傳統的訴訟模式論、訴訟構造論、訴訟目的論、訴訟價值論等范疇不僅解釋力有限,還易引發理論混淆。在構建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時代背景下,迫切需要對訴訟模式的相關理論予以系統整合,同時創新性地發展訴訟階段論、訴訟狀態論等理論范疇,從而重塑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刑事訴訟基本范疇體系。
關鍵詞:刑事訴訟基本范疇;刑事訴訟模式;訴訟構造;訴訟階段;訴訟狀態
9.無效民事法律行為轉換的規范構造
作者:潘運華(福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無效民事法律行為轉換,作為一項使某一無效民事法律行為能夠以另一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法律工具,對其進行規范構造至關重要。適用民事法律行為轉換必須以其無效為根本前提,但并非所有類型的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均能適用轉換。只有適用轉換不違反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法律規范宗旨的,才存在轉換的可能性。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替代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替代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不得超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替代民事法律行為通常應完全有效。適用轉換還需以裁判者能夠從理性人的角度推測當事人當初實施無效民事法律行為之時有愿意轉換的意思為必備要件。當該推測的可轉換意思違背當事人嗣后不愿為轉換之真實意思的,不應一概適用轉換,而應謹慎考察當事人嗣后不愿為轉換的理由作出綜合評判。
關鍵詞:無效民事法律行為;轉換;替代民事法律行為;真實意思;可推測的意思
【青年法苑】
10.多重應用場景下生物識別信息保護的體系化進路
作者:梁遠高(深圳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生物識別信息包含“唯一標識性”“生物特征識別”“特定技術處理”等核心要素,應基于動態體系識別符合生物識別信息要素的新信息種類。現有的生物識別信息保護規則呈現間接性、分散性的特征,無法解決信息處理者義務具體化不足、知情同意原則適用失靈、信息主體救濟不力等問題。生物識別信息針對不同主體存在不同價值維度,應以受益主體為標準區分、辨別不同應用場景下的權益沖突及其損害程度。對生物識別信息的保護需平衡控制保護與應用創新,融合私法保護與公法保護,活用法律治理與技術治理,構建“三階多元保護機制”:在事前保護階段,建立評估認證機制,確保信息處理行為合法、正當、必要;在過程控制階段,優化知情同意機制,明確信息處理者告知義務內容,構建信息主體動態同意模式;在事后救濟階段,建立民事損害賠償救濟暢通、行政行為規范合理、刑事犯罪有效制裁的多元機制。
關鍵詞:生物識別信息;多重應用場景;評估認證機制;動態同意模式;三階多元保護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