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雜志》2024年第6期目錄與內容提要
【研究闡釋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專題】
1.蔣悟真 王浩楠?|?經濟法回應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法理邏輯與制度優化
【主題研究·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
2.謝鴻飛?|?超越代表權法定限制締約行為的法律評價
3.張家勇?|?可得利益計算規則的協調與完善——以《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60—62條為中心
4.趙 童?|?論格式條款的訂入控制與效力控制——以《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9條、第10條為中心【探索與爭鳴】
5.曾祥生?|?股東失權制度研究
6.肖建國 商 盾?|?當事人申請取證制度的體系性構建
7.李 昕?|?論我國公共服務法治化的核心命題與制度安排
8.馬 樂?|?論正當防衛限度的合比例性解釋
9.周建軍?|?面向未來的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風險類型與治理
【青年法苑】
10.劉蕓志?|?刑事訴訟一審審理期限的遲延化反思與適時化調整
【研究闡釋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專題】
1.經濟法回應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法理邏輯與制度優化
作者:蔣悟真 王浩楠(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是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和重要著力點,已經成為國家戰略層面的核心任務和重要社會共識,事關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全局。依循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新質生產力的發展亟須相關體制機制的健全,形成與新質生產力相適應的生產關系。新質生產力與經濟法之間基于政府與市場的復雜關系呈現出耦合聯系:一方面,新質生產力發展對生產關系的變革引領經濟法從目標和機制層面向新質經濟法方向優化;另一方面,經濟法以最有利于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方式,從技術突破、要素配置、產業轉型三個方面反作用于新質生產力發展。首先,技術突破需要經濟法以激勵型模式,通過財稅與金融等制度工具的優化,彌補要素供給的市場機制之不足;其次,要素配置需要包容型經濟法有效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破除阻礙資本、數據、技術等關鍵要素優化配置的經濟性壟斷和行政性壟斷因素;最后,產業轉型依托于協調型經濟法,通過優化產業結構法、產業規劃法等具體制度,推動在產業結構與產業布局層面實現產業平衡發展。
關鍵詞:新質生產力;創新發展;激勵型經濟法;包容型經濟法;協調型經濟法
【主題研究·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
2.超越代表權法定限制締約行為的法律評價
作者:謝鴻飛(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20條首次將法定代表人越權締約行為區分為超越法定權限和超越意定權限,并分別賦予其不同法律效力。對超越法定權限締約行為的評價受制于我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兩個剛性約束,即嚴格區分代表與代理以及代表機關法定。在法網嚴密的現代管制社會中,評價超越法定權限締約行為涉及兩種難以調和的價值:推定知法的法治原則與信賴保護。代表權法定限制的實質是就特定事項對法人意思形成的法定程序要求,體現的是法人意思形成的程序正義,其性質為自然法規范,故推定相對人應知和要求相對人盡合理審查義務并不苛刻。此時,相對人應循法審查法人章程。《合同法》應承認法人意思形成過程對合同效力的影響,認定超越代表權法定限制的締約行為為法定代表人而非法人的意思表示;法人有權選擇合同對其是否成立,但不應對相對人承擔賠償責任。法定代表人不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但應對相對人承擔賠償責任。現行法容易使法定代表人的角色從法人的意思表示機關躍升為“負責人”,突破法人治理的制衡機制,未來立法可考慮建構統一的法人意思表示制度,淡化代表和代理的差異,并建立代表人(代理人)公示登記制度。
關鍵詞:法定代表人;表見代表;越權行為;《民法典》第61條;《民法典》第504條
3.可得利益計算規則的協調與完善——以《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60—62條為中心
作者:張家勇(蘇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可得利益的計算是違約賠償范圍確定中的難點,“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填補了《民法典》規定的不足,使違約賠償規范體系得以完善。在規范體系上,《民法典》第584條確定了包括可得利益計算在內的違約賠償的一般標準,替代交易法與市場價格法為可得利益的替代性計算方法,且前者原則上優先于后者適用,例外情形下二者可以同時適用;利潤法為特殊的可得利益計算規則,原則上適用于合同未解除且難以適用前述替代性方法計算可得利益的情形。定期繼續性合同解除情形的可得利益賠償規則亦屬特殊規則,在承認違約方訴請裁判解除的前提下,司法解釋規定也可類推適用于該種情形。酌定賠償法本屬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則,但本司法解釋將其限定于可得利益的酌定情形,故亦屬可得利益計算的特殊規則。其中,違約獲益僅作為酌定賠償因素,而非單獨的違約賠償標準,在凸顯規范靈活性的同時,與現行法也更為協調一致。
關鍵詞:可得利益;替代交易;酌定賠償;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
4.論格式條款的訂入控制與效力控制——以《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9條、第10條為中心
作者:趙 童(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格式條款控制彰顯不同維度的公平價值,是交換公平與分配公平的凸顯,亦有程序公平與實體公平的追求。格式條款訂入控制確保締約過程的公平,且明確將提示與說明義務的舉證責任分配給提供方,乃程序正義之體現;格式條款效力控制確保合同內容客觀、公平,側重的是實質正義。格式條款的訂入合同應滿足提示與說明義務的積極要件,《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10條的異常條款宜作為訂入合同的消極要件。采用知情同意的原則來判斷格式條款是否訂入合同,知情同意是格式條款相對方在了解格式條款的風險基礎上作出接受格式條款的意思表示,且簽字行為并不完全能夠證明作出了知情同意。契約自由與格式條款控制應取得平衡,私法自治仍作為合同法的原則,控制則以必要為限,訂入控制和效力控制都不應逾越必要限度。訂入控制和效力控制是動態的相互補充關系,何者為主次,還須考慮不同合同的特殊性,如保險合同以內容控制為主,電子合同以訂入控制為主。
關鍵詞:格式條款;公平原則;提示與說明義務;異常條款;效力控制
【探索與爭鳴】
5.股東失權制度研究
作者:曾祥生(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公司法(2023)》中引入了股東失權制度,既有利于完善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和公司股東瑕疵出資責任體系,也有利于保護公司各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股東失權制度的構建和完善須基于股東資格與股權的相對分離,遵循公司法的團體法屬性,體現利益平衡理念,也應以合同解除規程及團體法思維的結合為基礎。股東失權制度和股東除名制度是兩種不同的制度,雖有競合之處,但在適用上相對獨立且互補,才能形成規制合力。股東失權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不僅需要通過司法解釋擴張適用條件范圍、完善失權流程設置以及明確失權后相應股權的處理程序內容,還需要對失權股東的法律責任予以體系化,明確失權股東以及相關利益主體的法律責任內容及責任方式,摒棄股東失權后其瑕疵出資責任當然豁免的錯誤觀念。
關鍵詞:股東失權;出資責任;減資程序;股東除名
6.當事人申請取證制度的體系性構建
作者:肖建國 商 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現代型訴訟案件中,證據偏在問題日益凸顯,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往往面臨無法有效取證的問題,導致其承擔訴訟不利的后果。順應實踐需求,我國民事訴訟中賦予當事人多種申請取證的渠道,但各申請取證制度體現“各自為政”的碎片化問題,制度適用上無法貫通,而是相互獨立和隔離,減損了申請取證制度的實踐價值;體系化的缺位造成申請取證制度功能的競合與擠壓,與緩解取證難的制度目標相去甚遠。證據提出命令具有立法和效率上的優勢,擴張其適用主體至第三人的證據提出命令可以吸收證據調查令的功能,并成為一項統括性的民事證據收集制度。加之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兜底性設計,從而構建以擴張后的證據提出命令為優先,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為補充的我國民事訴訟申請取證體系。
關鍵詞:民事訴訟;申請取證;證據提出命令;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7.論我國公共服務法治化的核心命題與制度安排
作者:李 昕(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確定公共服務的范圍、明確政府責任、整合分散化的制度,并確保改革的合法、有序,是公共服務法治化面臨的四大難題。在走向法治的過程中,政治、經濟與法律的互動決定著我國公共服務法律制度完善的內在邏輯。分類分級、政府責任、組織形態構成公共服務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復雜的法律關系、以任務為導向的制度設置、開放性的規范體系,以及具有整合功能的基本原則是公共服務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關鍵詞:公共服務;政府職能;法治化
8.論正當防衛限度的合比例性解釋
作者:馬 樂(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防衛權應當受到合比例性原則的制約,否定防衛比例性要件的必需說并不可取。“無知之幕”下的理性人會對防衛的比例性要件表示贊同,合比例性原則與公眾的正義直覺相符。防衛是否合乎比例與防衛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無關,所謂的“結果過當”概念不能成立。“重大損害”是限縮防衛過當處罰范圍的處罰條件,它不影響防衛過當的認定。針對嚴重危及生命、身體健康、性自由和人身自由的侵害,致命性防衛是合乎比例的。裁判者應當采取多重標準對非致命性防衛是否合乎比例進行判斷。對單純的財產侵害和輕微人身侵害不得使用致命性武力。特殊防衛條款系注意規定,該條款提示司法機關在判斷防衛是否符合必要限度時不得以結果考察替代行為考察。
關鍵詞:合比例性;防衛過當;必需說;基本相適應說
9.面向未來的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風險類型與治理
作者:周建軍(云南師范大學法學與社會學學院)
內容提要:面向未來的人工智能技術嚴重威脅人類社會安全與福祉,具有人類社會務必整體防衛的重大性質,引發了基于自然政治的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風險的未來性質問題。根據類人屬性和通用性質的變化,可以將面向未來的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風險劃分為弱人工智能工具刑事法律風險和強人工智能“奇點變數”刑事法律風險。結合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風險防衛的信息刑法界面,形成了面向未來的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風險治理的理念和方法,包括人類的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風險治理理念、弱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風險協同治理和強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風險跨界治理的方法體系等。總的來說,就是要從“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的理念出發,在人工智能刑法未來性質及其刑事法律風險防衛的根本任務的基礎上,通過包括人類的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風險治理消除人機對立的因素,以奇點政治理性消解人工智能反控人類社會的重大危機。
關鍵詞: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風險;奇點;治理
【青年法苑】
10.刑事訴訟一審審理期限的遲延化反思與適時化調整
作者:劉蕓志(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一審程序中存在審理遲延現象,這會產生浪費司法資源、降低訴訟效率、妨礙實質真實的負面效應,其原因在于及時審判的理念缺失、期限的權利本位意識不足、延長類規則的審查制約機制不健全、法官績效考核與司法資源分配失衡。為改善審理遲延情況,應當引入訴訟適時化理論,強調對審理期限相對妥當速度的調整和追求。在此基礎上,確立期限不適時的反向識別標準,限制期限延長的適用條件和審批規定,構建審判遲延的程序制裁方式,從而實現對刑事審判進程的有效調控。此外,借助《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契機,進一步明確集中審理原則、分離羈押期限與辦案期限、探索期限的數字化調適預警機制、完善考核指標設置和司法職能分配,形成完備、系統、科學的審理期限制度。
關鍵詞:一審審理期限;適時化;期限延長;羈押期限;司法考核




